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莆田擢英中学退费制度
浏览次数:    时间:2021-03-31 14:42:04

莆田擢英中学退费制度

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,依据闽发改服价【2019】费394号文件及《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制定学费、住宿费和代办费的清退制度。

学生注册缴费后,因故转学、退学和死亡,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,其入学时缴交的代办费一律按实结算,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:

    (一)按学年进行收费的:(已交一学年费用的)

    1、缴费后未入读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%予以清退。

    2、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%予以清退。

    3、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(含读完一个学期)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%予以清退。

    4、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
    5、被开除学籍的,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
    (二)按学期进行收费的:(下学期进校已交一学期费用的)

    1、缴费后未入读或入读未满一个月的,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70%予以清退;

    2、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的,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
    3、被开除学籍的,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。

    (三)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。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(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)之日起计算。

学生因故休学的,休学期间不收取学费和住宿费。

退还学费手续办理程序:由学生本人或家长到财务室填写申请表,经学校有关领导批准后到总务处办理退款手续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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